第1056章始佛對於虛空生物,我並不想太多的了解。眼下最為要緊的事情,還是怎麼離開這裡,回到外麵的世界去。我當即帶著兩隻魃,又放出近百隻玄蜂隱身在周圍,這才向前方走去。“主人,這空間裂隙中,雖然看起來奇妙奇幻的感覺,可實際上,卻是危險至極。”持國天王一邊走,一邊與我說。我當即問他:“有些什麼危險?”“虛空裂隙的重疊所在,往往最少也是兩個‘界’的重疊,很可能還有第三個、第四個界,重合在一起。這就導致了該區域的極度不穩定,一個不小心,力量使用過劇,都可能讓該片區域崩塌。”“崩塌的話,會有什麼樣的後果?”“後果隻有兩個。第一,被其他界的力量吸入,從而受到他界守護者的攻擊;第二,流入虛空中。除非大天尊之軀,否則絕無可能抵禦虛空之力的拉扯,身體因此會被扯成碎片。”哦?這個虛空之力,很牛逼嘛,連傳說中不死不滅的太乙金仙,都無法抵擋?要知道,當年孫猴子以太乙金仙之軀,在天庭各種被斬首雷劈火燒,都傷不到他分毫,是真正意義上的金剛不壞,說明太乙金仙之軀,確實牛逼。“其他界的守護者,又是什麼存在?厲害麼?”我聽持國天王這麼一說,問他。“看級彆。”持國天王答:“就拿佛家來說,除了過去未來現在三大佛,即過去燃燈佛、未來彌勒佛、現在如來佛外,還有另外的四十二尊佛。這些佛,每一位,都有屬於自己的佛國。這些佛國,也可稱之為界,用來安置極度虔誠的信徒。而界的守護者,便是佛了。”“那佛的等級,相當於修仙的什麼層次?”“普通的佛,相當於太乙金仙的級彆,而過去未來現在這三世佛,實力應該不亞於大天尊。”額……“佛國之中,境界會受到規則的壓製麼?”“不會。那裡麵的規則,是由佛自己設定的。”好吧。那可就沒辦法了。按照持國天王的說法,顯然到了太乙金仙的級彆,那就能夠擁有自己的“一畝地三分田”,可以自我進行建設,擁有一個自己的國度。其實,也就類似於之前我的“夢境”。二者之間,幾乎相似。如果我誤闖某個界,在太乙金仙級彆的攻擊下,我根本就沒有任何還手的機會。和持國天王的一番交談,我又明白了許多修行中的問題。看來,“仙”是一個坎,然後太乙金仙,又是一個坎。雖然每種境界都難升,但這種大坎,一旦跨過去的話,好處卻不可估量。“對了,金仙的話,能夠控製自身周邊的規則。那麼大羅金仙的神通,又是如何?”這兩大天王,畢竟曾經到達過大羅金仙的境界,經曆過,就肯定知道。“金仙所形成的領域,是改變身邊區域的規則。而大羅金仙,卻能夠改變某片大型區域的規則。而太乙金仙,甚至能夠改變一縣、一國範圍內的規則。”這裡麵的條條道道,還挺多的。……正如持國天王所言,在這空間裂隙中行走,一個不對,就可能陷入虛空或者某個太乙金仙級彆的國度中。當然了,西王母說過,仙神之戰,漫天神佛隕落,我相信,就算是進入了某個“界”,也應該沒有守護者了。我們真正擔心的,是被扯入無儘的虛空中。那種虛空,即便是太乙金仙級彆的存在,都無法抵擋裡麵的撕力,更彆說我現在這種金仙境。虛空獸挺多的,隨處可見。沿途隻要見到,我就將其斬殺,然後取下它們腦中的骨核,送入玄蜂葫蘆裡喂養玄蜂。這時候,身邊多了兩隻魃作為護衛,我又恢複法力,虛空獸在我的麵前,根本就不堪一擊。隻不過因為空間裂隙不夠穩定的關係,不敢使用刀氣之類的猛烈攻擊。一直當我走到了某片區域,忽然覺得眼前一晃,出現了一道完全由光芒節點構成的大門!大門並沒有關閉。我試著施展出重瞳,往裡麵望去。那是一片極度焦灼的大地,地麵上全是黃沙,黃沙之中,無數的甲蟲橫行翻滾。同時還有虛空獸,正在追擊吞食那些甲蟲。一眼望去,範圍並不大,約莫隻相當於一個籃球場大小。“主人,這就是虛空之門,‘界’的大門所在位置了。”持國天王告訴我。“虛空之門?”我當即把我剛才見到的景象,與他說了一遍:“我見到裡麵是一片焦灼的沙漠,有無數的甲蟲以及虛空獸,範圍並不大。”“主人見到的,是已經破損的界。想必,這個界的主人,在戰鬥中隕落,導致了界的完全碎裂破損,隻剩下這麼一點了。”哦?界也會碎裂?“想要太乙金仙隕落,很難吧?”我問。“難。即使是大天尊,也沒辦法直接殺死太乙金仙。”持國天王回答。確實。要不然的話,當年猴子大鬨天宮,玉帝作為四禦之一,如來作為五老之一,當時都在場,卻都沒有殺死猴子,而僅僅隻是把猴子壓.在了五行山下。我聽出持國天王的言外之意:“大天尊不能,聖人可以?”“是的。聖人級彆的存在出手,確實能夠擊殺太乙金仙。”果然是聖人出手。看來,仙神之戰的時候,有聖人參與了戰鬥,所以才有後來這種“末法時代”的局麵。“那仙神之戰時期的聖人,除了三清之外,還有哪幾位?”“除了三清聖人外,女媧娘娘算一個,孔老夫子算一個,人皇伏羲算一個。不過除了女媧娘娘之外,孔老夫子和人皇伏羲,那都是徒有聖人之名,並無聖人之實,並沒有**力的。這三位之外,唯一擁有戰鬥力的聖人,便是佛教的創始人,始佛了。”持國天王給了我一個意想不到的答案。“始佛?”我有些想不通:“佛家的創始人,不是釋迦摩尼,也就是如來麼?”“不。”持國天王告訴我:“如來隻是後來者,真正佛法的創始者,另有其人。”(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