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12章 十宗罪(1 / 1)

奮鬥在初唐 牛凳 1290 字 2個月前

郭業出身卑鄙,不宜為國家重臣。然其貪戀權位,不知退位讓賢,其罪一也。

身為唐臣,私自結交外藩。納女主,生嗣子,圖謀不軌。其罪二也。

……

借封秦國公之機,妖言惑眾。令百官以為其為陛下私生之子,有傷陛下令名。其罪五也。

……

作奇技霪巧之物,敗壞民風世俗。其罪八也。

以國公之尊,行商賈之事。與民爭利。其罪九也。

身為長安令,自執工商事於都城之內,難脫瓜田李下之嫌。其罪十也。

所為罪狀十條,當然不是每條都那麼站得住腳,很多條都有濫竽充數之嫌。

比如說第一條,出身低就不能當重臣?這事你敢當著大老黑尉遲恭的麵說?包管把你打得連老媽都認不出來。

再說第八條,如果這個理由都能治朝廷重臣的罪,那李二陛下在後世的名聲就能和夏桀商紂比肩了。

真正要命的,是第二條和第五條。

如果說郭業和善德女王的事,可以算奉旨泡妞的話,那他和天竺戒日女王拉迦室利的事情怎麼解釋?更何況他們還有了愛情的結晶。

過幾年,拉迦室利退位,他們的兒子登基。郭業就會成為天竺的太上皇。有了這個退路,再談對大唐的忠心,不是太可笑了嗎?

第五條,那就更了不得了。郭業是李二陛下私生子的消息,一直都是官場之人私底下的傳言。世間或真或假的傳言多了,多這一條不多,少這一條不少。

但是經過《長安晚報》的刊載,以及禦史的彈劾,這件事被擺到了桌麵上,意義就完全不同了。

李二陛下必須給天下人一個解釋,這件事到底是真是假?

是真的話,李二陛下就道德有虧。是假的話,為了不讓人誤會,他就得對天下人表明疏遠郭業的態度。

以上,是郭業對這份彈章的理解。

但是,作為刑名律例的專家,文四海卻對這件事有不同的看法。

他說道:“秦國公,您現在的境況已經十分危險,還要早作打算!”

“多謝提醒。事實上,我已經想明白了。第二條罪狀確有其事。第五條罪狀,私生子一事雖然不是郭某人親自宣揚,但我要是辯解的話,恐怕會越描越黑。”

說到這裡,他苦笑一聲,道:“雖然其他罪名無關緊要,但是他們隻要咬死了這兩條……這次我就很難全身而退。”

文四海卻搖了搖頭,道:“秦國公,這次可不是很難全身而退那麼簡單。弄不好,您就得被削去一切職務。再嚴重點,還得被下獄問罪,就是掉腦袋都有可能。”

“不會吧?怎麼可能那麼嚴重?”

“還就是有那麼嚴重。不錯,以大人的聖眷來說。哪怕是第二條和第五條都坐實了,也遠不到被削去一切職務的地步。不過,真正對您威脅最大的可不是這兩條,而是第九條和第十條!”

“與民爭利?不過是和道德有關,難道陛下會因此治郭某人的罪?”

“這可不僅僅是和道德有關。秦國公,您的所作所為,已經違反了大唐律令!”

“大唐律令不準官員經商?”

“正是。大唐律令中有這麼一條,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,伯叔、堂兄弟姊妹以上親,自執工商,家專其業,皆不得入仕。換句話說,就是本人或者大功以上親屬從事商業,就不能再擔任官職了!”

“這……這怎麼可能?那些皇親貴戚,達官貴人,有多少是靠朝廷的俸祿過活?大家都做生意,無非是有大有小罷了!要是嚴格按照此條執行,我看朝廷九成以上官員都得被開革了!”

“您這話說的倒是沒錯。這條律令自從製定出來之後,根本就沒多少人遵守。不過要是有人較起真來,非要陛下按照大唐律令斷案,您說陛下該怎麼辦?”

“不對呀!既然大家都這麼乾,那把這個蓋子揭開,就是犯眾怒的事。五大士族用這個理由對我進行彈劾,難道就不怕兔死狐悲,遭到所有朝廷官員的敵視?”

文四海卻說道:“五大士族此舉,被一些朝臣反感,很有可能。但要說遭到全體官員的敵視,就有些太過了。秦國公,您和其他人完全不同。”

“你是說我和五大士族有私仇?”

“那倒也不是。文某人的意思是,彆人做生意,都是委托親信之人打理,從來不會赤膊上陣。但是您就不同了……”

“該死!”聽到這裡,郭業就完全明白了。

福兮禍所依,禍兮福所伏!

想當初自己以同名同姓之人的身份,和李泉簽了買賣五十六座玻璃工坊的協議。

當時,自己對這個計策還非常得意,認為是神來之筆。

沒想到,到了現在,這件事竟然竟然成了自己失敗的導火索!

更彆提,一個月之前,在長安府衙上,眾目睽睽之下,自己親口對李延青表示,這份文契是自己所簽。還好死不死的,連寫了幾個名字給他!

這不是自己把證據送到敵人的手裡嗎?

還是太大意了。一著不慎滿盤皆輸!

想到這裡,郭業歎了一口氣,道:“看來這次是郭某人作繭自縛了。不過,要是以此為理由,要求郭某人致仕,雖然在大唐律法上沒有問題。但是實際上,恐怕難令天下人心服口服。”

“秦國公,這次您又想錯了。您注意到沒有,所謂的第九條罪狀和第十條罪狀,可是分開的。您知道這意味著什麼?”

郭業躬身一禮,道:“倒要向文先生請教。”

“這說明,您犯的律法不是一條,而是兩條!官員經商,不得入仕這是第一條。”

“那第二條呢?”

“嚴禁官員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經商!咱們大唐律法有規定,違反了這條,即便是買賣公平,也要笞五十。如果顯失公平,就要按照貪贓枉法.論處。”

還有這規定?

郭業聞言,心中不由得叫了一聲佩服!製定大唐律法的長孫無忌等人,真乃人傑也。

這條規定有道理不?簡直太有道理了。在職官員,在轄區內兼營商業,無私亦有私,無弊亦有弊。

你說你買賣公平,在商言商?誰信呀!百分之九十九的可能,是利用權勢,巧取豪奪。

身在紅旗下,長在新中國的郭業,對這條簡直太理解了。這不就是嚴禁領導乾部以及配偶子女經商的規定嗎?

沒想到,這條律法,在千年之前的大唐,就已經誕生了。

不過,話又說回來了,佩服歸佩服,理解歸理解。這條規定雖好,但若是管到了自己的頭上,那就令當彆論了。

郭業心裡邊委屈!

自己和李泉的交易,雖然不是沒有瑕疵,但要說利用職權巧取豪奪,那也太不靠譜了。事實上,在這件事上,自己非但沒有利用職權,相反還隱瞞了身份。

因為這事,自己就要承擔貪贓枉法之罪,也太冤了一點。

再說了,這個罪過,就算自己想承擔,也承擔不起呀!五十六座玻璃工坊,不談其中的技術含量,光建造成本就是五百六十萬貫!

而自己花了多少錢?細算起來,不過是一萬貫。

按照貪汙五百多萬貫錢財來懲罰,自己就是有十個腦袋也不夠砍的!

郭業對著文四海躬身一禮,道:“此事到底應該如何了結,還望文先生教我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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